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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:反保险欺诈,警钟长鸣

2020-05-26 18:10:07阅读: 来源:
保险欺诈,害人害己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保险公平,扰乱行业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。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,营造良好社会诚信体系做贡献!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于2020

保险欺诈,害人害己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保险公平,扰乱行业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。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,营造良好社会诚信体系做贡献!平安人寿广东分公司于2020年5月正式启动年度反保险欺诈宣传活动。下面将对保险欺诈的定义、类型进行初步的科普。

保险欺诈,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。保险欺诈可三分为三个类型:

1、保险金诈骗类:

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,骗取保险金;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、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,骗取保险金;故意造成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。

实施保险诈骗活动,故意以纵火、杀人、伤害、传播传染病、虐待、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、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、疾病的结果,骗取保险金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198条第2款规定,按数罪并罚处罚,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,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,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,等等。

2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:

主要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、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,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,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、发送短信开展业务,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、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,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。

3、保险合同诈骗类:

主要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、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、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,以及利用保险单证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。

典型案例1:杀妻骗保,锒铛入狱

2016年初,张某因经营汽车修理厂、购买住房等欠下巨额债务,于是产生骗保的想法。当年4月25日,张某某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轿车提前续保,将该车乘客险总金额由原来的8万元增至80万元。此外,张某为妻子郭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险4份,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。并为犯罪行为进行了仔细的规划。

同年7月18日3时许,得知妻子郭某要带次子到某医院看病,张某便驾车带妻子前往。行至某加油站附近时,故意驾车驶入池塘,并将郭某捂死在水中。作案后,张某某于当日分别向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报案,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。

法院审理后,依法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、保险诈骗罪,对其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。

典型案例2:

2011年至2016年期间,褚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,谎称公司针对员工推出理财产品,其可以为客户购买该产品。为此,褚某伪造了公司集团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保单,加盖了伪造的公司印章,先后骗取客户被害人付某、冯某、孙某、才某、李某、桑某、鞠某的信任,以收取投资理财款的名义共骗得人民币177.8313万元,返还利息13.34万元,余款均被挥霍。

褚某虚构事实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 2017年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1、被告人褚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。2、责令被告人褚某退赔被害人付某、冯某等人经济损失。(粤平)


(正文已经结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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